劍橋少兒英語實行兩級管理體系,即教育部考試中心中英教育測量交流中心(以下簡稱中英中心)負責在全國的推廣實施管理,并根據需要在全國各省或部分系統內設立承辦機構,并授權他們在統一要求下負責本省、本系統內的該項目的推廣宣傳及組織實施。經中英中心認證的各省或各系統的承辦機構負責組織報名及培訓考試管理,并負責聘請專家、教授組成專業指導小組對劍橋少兒英語培訓考試的具體實施進行指導。參見《劍橋少兒英語學習系統管理規則(試行)》。
劍橋少兒英語學習系統管理規則(試行)
教試中心[1997]17號
1997年2月25日
第1章
總 則
第1條 劍橋少兒英語學習系統是由英國劍橋大學考試委員會(UCLES)為非英語母語國家6~12歲的少年兒童設計的。
第2條 引進該項目的目的在于落實《全國教育事業九五計劃和2010年發展規劃》中教育要“從‘三個面向’出發,使教育事業適應未來需要”的精神,適應我國基礎教育從“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轉變的要求,使學生在輕松愉快的環境中接受規范的語言訓練,為其進一步學習和提高奠定良好的基礎。
第3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所屬的中英中心負責該項目在全國的實施管理,根據需要在各地區或部分系統內設立承辦機構,在統一要求下負責本地區、本系統內的實施管理。
第4條 為避免增加中小學生負擔,該項目以課外興趣活動為主要形式。
第2章
職 責
第5條 中英中心職責:
1.負責項目在全國的推廣實施及培訓考核的組織管理,擬訂有關的管理辦法和培訓、考核規范;
2.審批項目承辦機構,對項目承辦機構、培訓機構及考核點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評估和管理;
3.培訓教學人員、考評人員及管理人員;
4.印制發送培訓考核大綱、試卷、聽力磁帶等與實施考核相關的各項事務;
5.確認證書申請,發放證書;
6.引進、組織編寫、推薦培訓參考用書及相關資料,編制計算機管理軟件;
7.組織教學研究、學術交流及宣傳表彰等活動;
8.建立專家指導咨詢機構,為項目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持;
9.與UCLES共同完成雙方在有關協議中所規定的各項工作;
10. 其他全國性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6條 項目承辦機構是該項目在某一地區、系統內的管理機構,其職責是:
1.根據本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負責本地區、本系統內項目推廣宣傳和組織實施;
2.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對申請進行項目培訓工作的教育機構進行登記認證,對項目培訓機構的教學、教學管理進行指導、檢查和評估;
3.組織項目培訓機構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參加培訓;
4.確立考核點,組織考核實施;
5.按本規則和有關要求填寫報送各項報表、資料、申請證書;
6.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按時與中英中心完成財務結算。
第7條 項目培訓機構職責:
1. 根據項目要求配置相應的師資和設備;
2. 組織上崗教師和管理人員參加相關人員培訓;
3. 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法規和項目的要求進行招生;
4. 按項目要求開展培訓工作;
5. 向承辦機構上報報名資料,組織學員參加考核;
6. 向承辦機構繳納相關費用。
第8條 考核點由項目承辦機構在條件較好的項目培訓機構中選擇確定,其職責是根據本規
則及有關要求承擔考核工作。
第3章
項目培訓機構考核點的認證登記與管理
第9條 經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批準建立的教育機構開展該項目須到本地區或系統承辦機構認證登記;系統承辦機構只認證本系統內的教學單位;無承辦機構的地區由中英中心直接或委托有關部門代為認證登記。
第10條 申辦項目培訓需具備以下條件:
1. 擁有該項目培訓所要求的場地、設備;
2. 有專門的管理人員,有較穩定的、具有上崗資格的培訓教師;
3. 能執行有關規定,按照有關要求組織培訓考核。
第11條 認證登記程序:
1. 向承辦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劍橋少兒英語培訓項目申報審批表》;
2. 統一編發培訓機構編號并報中英中心;
3. 項目培訓機構按以下規則編號:
其中培訓機構序號:
001~099 為由中英中心認證的項目培訓機構;
100~399 為由系統承辦機構認證的項目培訓機構;
400~999 為由省級承辦機構認證的項目培訓機構。
省(市、區)代碼:
華北 |
東北 |
華東 |
中南 |
西南 |
西北 |
11北京
|
21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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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上海 |
41
河南 |
50
重慶 |
61
陜西 |
12天津
|
22吉林
|
32
江蘇 |
42
湖北 |
51
四川 |
62
甘肅 |
13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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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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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浙江 |
43
湖南 |
52
貴州 |
63
青海 |
14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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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安徽 |
44
廣東 |
53
云南 |
64
寧夏 |
15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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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福建 |
45
廣西 |
54
西藏 |
65
新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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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江西 |
46
海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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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山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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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承辦機構每年一次對項目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宣傳廣告、招生等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填寫《培訓機構評估認證表》,并將認證評估結果報中英中心備案。
第13條 項目培訓機構的招生、宣傳廣告、教學計劃須報送承辦機構,由承辦機構審核后實施。
第14條 中英中心不定期派巡查人員對各項目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招生、宣傳等進行檢查、指導,對不能保證培訓質量或違反有關規定的培訓機構將會同承辦機構酌情進行處理。
第15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項目培訓機構注銷其認證登記,被注銷的項目培訓機構2年內不再認證登記。
1. 申報審批過程中有虛假情況的;
2. 在招生宣傳工作中有虛假欺騙行為的;
3. 在培訓過程中由無上崗資格的教師擔任主要培訓工作的;
4. 不能按照項目培訓計劃和要求進行培訓的;
5. 有違反國家及當地有關管理部門規定行為的;
6. 其他需注銷情況。
第16條 考核點如在考核實施過程中有違紀情況的,由承辦機構酌情予以處理,情節嚴重者,可取消其考核點資格。
第4章
教 師
第17條 具備英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經培訓獲得劍橋少兒英語培訓教師資格證者,可到各培訓機構從事教學工作。
第18條 教師培訓由中英中心按照項目要求進行。
第5章
培訓與考核
第19條 學員按照自愿的原則報名,由各項目培訓機構接受報名并安排培訓工作,為保證良好的教學效果,每個培訓班的人數不得超出30名。
第20條 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中英中心提供的培訓大綱進行培訓。
第21條 為統一標準和質量,各項目培訓機構應使用由中英中心編發、推薦的培訓教材及有關材料。
第22條 各培訓機構在報名結束后按要求上報人數,承辦機構按照人數配發教材及有關資料。
第23條 為了檢測學員的學習效果,反饋教學信息,每年寒假、暑假各舉辦一次統一考核?己藢凑誙CLES《管理規則》提供的大綱進行。
第24條 考核由承辦機構按照本規則和《考務實施細則》組織實施,各考核點承擔考核工作!犊紕諏嵤┘殑t》將另行公布。
第25條 考核分為筆試、口試兩部分,參加口試的考官必須由經過中英中心培訓并具有上崗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6章
證 書
第26條 凡經過培訓和考核的學員均可獲得由中英中心與UCLES聯合簽發的證書。該證書為學員學習結果的證明,以中英文兩種文字書寫,全國通用。
第7章 費 用
第27條 中英中心根據與UCLES的協議并經有關部門批準收取證書考核管理費65元/人·級,用于支付UCLES及中英中心完成相關職能的費用。
第28條 各承辦機構根據項目需要和實際情況制訂收費項目和標準, 報當地有關部門核定后執行,
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第29條 各項目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與標準由各省級承辦機構根據項目需要和各地實際情況制訂,
報當地有關部門核定后執行, 不得以贏利為目的。系統承辦機構所屬的培訓機構參照當地承辦機構報批的標準執行。
第8章
附 則
第30條 本管理規則由中英中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31條 本管理規則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32條 各承辦機構可根據本管理規則和當地有關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